中国足球协会裁判讲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裁判讲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裁判讲师管理,根据《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指导员是经中国足协(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考核认证,具有组织相应级别、类别裁判员培训资格的人员;教学、组织考核、评判和确定学生的考核结果。 裁判员。

第三条 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对裁判员指导员按照技术水平、业务水平实行统一认证、统一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裁判指导员分为中国足协裁判员和会员协会裁判员两级; 裁判技术教练员和裁判体能教练员。

第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负责中国足球协会裁判讲师的考核、认证和管理; 会员协会负责协会裁判讲师的考核、认证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足球、沙滩足球裁判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足球裁判事业,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参加相应裁判员教练员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具有较强的裁判课程组织、教学能力,以及组织教学、考核相关技能。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条 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对裁判员教练员进行注册,并每两年组织一次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各会员协会在组织协会裁判教员培训时,应提前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请,由中国足协指定裁判教员作为主要指导教师。 会员协会持证裁判员须报中国足协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裁判讲师培训的人选由中国足球协会选拔,由会员协会报名。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新认证裁判技术讲师候选人原则上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有中超、中甲、中乙、女足联赛资格。认证前一年或当年的中超联赛、女甲联赛、五超联赛。 具有联赛或国内沙滩足球顶级比赛资格的裁判主管或裁判员。 重新认证中国足协裁判技术指导员的候选人,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新认证会员协会裁判技术讲师候选人原则上当年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须在认证前十年(含)内取得国家预备资格或国家裁判技术等级。

第十三条 中国足协新认证裁判体能指导员候选人原则上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 重新认证中国足协体能裁判员的候选人足球国家级裁判,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新认证会员协会评委体能指导员的候选人原则上当年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中国足协裁判体能讲师和会员协会裁判体能训练员候选人必须具有体育教育背景或运动经历,身体健康,适合示范教学。

第十四条 裁判员必须在二级(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有该医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体检结果文件,证明其适合担任裁判员。在这样的活动中。

第十五条 裁判员参加并通过中国足球协会的培训和考核,符合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的,取得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教练员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国际足联、亚足联裁判员教练员资格的,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可以取得本年度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教练员资格。 中国足协裁判讲师可直接取得其会员协会今年的裁判讲师资格。

第四章 教学许可

第十七条 各会员协会的三级、二级裁判员培训课程由会员协会独立举办。 会员协会可以直接从会员协会中选聘在协会注册并符合资格和要求的裁判员进行授课。 三级、二级裁判员培训班必须按照中国足协批准的一级裁判员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和考核。 裁判员教练员必须在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培训班主办协会裁判管理部门提交培训班报告。 会员协会可以向中国足协申请从中国足协选派裁判讲师授课,也可以与其他会员协会的裁判讲师协商授课。

第十八条 各会员协会一级裁判员培训班由会员协会独立举办。 主教练必须是中国足协裁判教练。 助理指导员可由会员协会直接选派,向会员协会招收在协会注册并符合资格和要求的裁判员。 讲师服务。 一级裁判员培训班必须按照中国足协批准的一级裁判员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和考核。 裁判员教练员必须在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培训班主办协会裁判管理部门和中国足球协会提交培训班报告。 一级裁判培训班的主教练可以是在本会员协会注册的中国足协裁判教练足球国家级裁判,也可以邀请在其他会员协会注册的中国足协裁判教练担任培训班的主教练。但必须提前1个月报中国足协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足球协会全国预备训练班和中国足球协会各级、各类赛事裁判员资格培训班的教练员应当是取得当年资格的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教练员。

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裁判员由中国足协管理和选拔。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贯彻培训大纲,使用统一规范的教材,保证培训质量和规则精神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的技术教学和考核必须由相应级别的裁判技术指导员组织并主要实施。 裁判员的体能教学以及等级训练和裁判员资格培训中的体能考核,必须由相应级别的裁判员体能指导员组织实施。 会员协会体能讲师可以参与协助中国足协裁判员体能考核。

第二十三条 按照工作流程,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报到、离场等工作程序,出席开幕式、闭幕式。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培训班主办方应当在培训班开始前1个月按照本规定确认、选拔、申请相关裁判员,并在培训班开始前2周正式通知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通知确认后,裁判技术指导员将根据训练大纲和相关要求制定训练教学计划,并联系裁判体能指导员和训练组织者。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导师按照课程安排准备教材,按照教学大纲准备考试相关材料。 裁判体能教练必须确认体能测试场地、器材标准、体能训练和考核分组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应当在学员到达训练地点前与主办方进行沟通,确保训练班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上课前必须提前到达教学地点,检查教学设施。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必须在课后与培训班组织者进行沟通,及时反馈培训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培训反馈表将在毕业典礼前发放并收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遵守培训班主办方(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尊重他人。

第三十二条 讲师应当团结、尊重、合作。

第三十三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并符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要求和倡导的教学方法。

第三十四条严格管理、严格考勤、严格考核。 如实报告,反馈培训情况,评估结果足球国家级裁判,提出培训改进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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