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遂宁市船山区办公室主任、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药材文化研究所所长冯耀文汇报
中国足球近二三十年成绩斐然,水平下滑,如今已经彻底跌落到亚洲三流。按照《加快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2015年8月7日,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中国足协调整改革方案》,提出了“撤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理顺中国足协与体育行政部门关系、改革完善中国足协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中国足协财务资产管理体制”等改革方案。然而,改革了几年,收效甚微。可以说中国足球协会改革方案,中国足球实力的不断下滑,与中国足协管理体制混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问题分析
1.政社不分,权力过于集中。中国足协作为行业性自治协会中国足球协会改革方案,同时也是社会团体,理论上应该由行业相关利益团体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国足协更多的是半官方身份,足协官员本身就有行政层级,使得足协行政性极强,足协代表大会、执委会名存实亡。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中国足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足协章程》《民法通则》《体育法》《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但相关法律法规更多的是有关足协的原则性规定,中国足协章程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依赖上级的“红头文件”,决策和执行缺乏灵活性和敏捷性。同时,对足协决策和执行的监督也存在不足。
(三)缺乏独立仲裁机构。足协章程规定,与足协有关的法律纠纷不能诉诸法院,只能诉诸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足协内部的专门委员会,其本身的公正性难以服众,足球俱乐部和球员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因此,亟需成立独立于足协之外、由足球相关专业人士参与的仲裁委员会。
二、应对措施
1、充分让足球相关利益者参与决策、执行和监督。作为多利益相关方交织的足球协会,其改革必须强调服务对象的参与。首先,应克服自身单一的行政化性质,撤销足球管理中心,取消人员编制中国足球协会改革方案,充分让政府官员、足协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足球人、足球俱乐部会员、地方足球协会等相关利益者参与足协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实现足协社会化、自治化、市场化、透明化。
(二)完善相关治理法律法规。在足协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界定足协职能,确保足协管理活动在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上有法可依,为足协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
(三)建立独立的足球仲裁机构。在完善足协内部管理体制的同时,要建立独立于足协的仲裁机构,由相关法律专业人员、足球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依法独立处理足球纠纷,促进足球纠纷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