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官员
第四名裁判由比赛规程任命足球比赛中,比赛继续进行,在其他三名比赛裁判员无法执法时替代他。
比赛开始前,组委会必须明确,当裁判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是否由第四官员执法比赛,或者由第一助理裁判员执法比赛且第四官员担任助理裁判员。
·根据裁判员的要求足球比赛中,比赛继续进行,负责比赛前、比赛中、后的球场管理工作。
负责比赛期间的换人。
·负责比赛中更换比赛用球。比赛中途如需更换比赛用球,须经裁判同意后方可使用备用球。
负责替补队员进场前的装备检查足球比赛中,比赛继续进行,如发现替补队员的装备不符合比赛规则的要求,应告知裁判。
第四官员应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协助裁判。他必须向裁判指出任何被错误警告或第二次被警告但未被罚下场的球员,以及任何在裁判和助理裁判视野之外发生的暴力行为。然而,裁判保留对比赛相关事实作出决定的权力。
比赛结束后,第四官员应向有关主管机构提交有关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未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或其他事件的报告。第四官员必须对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的报告提出建议。
他有权向裁判员通报技术区域内任何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四官员应在整场比赛中协助裁判员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