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体育惠民政策,合理布局体育场地设施足球场地设施用地,加快社区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国办发〔2015〕11号)、《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广州市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小型足球场(以下简称小型足球场),是指利用城市闲置土地、建筑顶棚、社区角落、公共绿地等公用土地改造建设的,以开展足球运动、休闲健身为主要功能,符合小型足球场建设标准,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小型足球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拥有小型足球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管理单位是指业主单位或者经业主单位授权管理的服务机构单位。
第四条 小型足球场地规划布局应当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体育局按照《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功能区规划(2013-2020年)》总体布局,负责编制《广州市社区小型足球场地建设布局规划(2014-2016年)》。
小型足球场建设标准如下(参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
三人制足球场:20-35米(长)×12-21米(宽)=240-735平方米(面积)
五人制足球场:25-42米(长)×15-25米(宽)=375-1050平方米(面积)
七人制足球场:45-90米(长)×45-60米(宽)=2025-5400平方米(面积)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五条 小型足球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结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由市、区政府总体领导,由各级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园林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分工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体育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本次专项任务的实施和日常工作,联系协调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小型足球场地建设布局规划方案;加强与区体育部门和市、区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园林、街道镇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牵头组织相关工作协调会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市政府用于小型足球场地建设的资金预算。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市体育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制的小型足球场地建设及维护预算,并按照规定监督小型足球场地资金使用情况。
(三)市国土和规划委:主要负责指导、审查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重点提供城市闲置土地、建筑屋面、社区角落、公共绿地等公有土地性质、产权等信息支持与帮助;指导、协调各区国土、规划部门支持推动相关工作,向各街道、镇、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选址信息。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小型足球场建设并将其纳入社区休闲公园建设规划,督促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依法建设;协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支持、推动相关工作。
(五)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园林部门为城市公园、广场、小绿园、绿道沿线等公共绿地建设小型足球场提供选址信息。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园林、体育等部门和街道、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小型足球场地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采购主体、承包主体、采购内容、方式、程序等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通知的通知》(穗财航[2014]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小型足球场的规模、数量和位置应当结合体育、文化、教育、科技等社区公益设施、青少年、老年人活动场所以及绿地、绿道建设等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建设选址。
第十一条 小型足球场的规划、建设和选址应当经过充分调查论证足球场地设施用地,避免体育运动产生噪声、光干扰等对社区居民造成影响,其设计和设备质量应当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小型足球场选址应当根据区域人口、交通、服务半径等因素,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公园、镇村闲置土地、社区角落、建筑顶棚、街道绿地等公共用地合理规划布置。
第十三条 小型足球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土地使用原则上不涉及规划许可和产权登记。建成的小型足球场是产权单位房产的附属设施。足球场使用保留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5年内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
第十四条 小型足球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竣工后,区体育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足球场地应当由区体育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土地使用权管理机构等所有者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足球场地设施用地,保证建设、转让、管理、使用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已建成和使用的设施、设备、绿化、灯光等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水电供应运行,确保公益服务设施、公共空间有效维护和可持续使用。
第十七条 小型足球场对外开放期间确实发生水、电、气、保安、绿化、清洁、人工等费用的,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根据运营成本合理制定;由政府投资兴建小型足球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相关行政管理单位和部门审核,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利用服务外包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管理单位,负责小型足球场地的日常管理运营。管理单位不得进行转包。业主单位负责对管理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型足球场免费、优惠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4小时;残疾人、老年人凭证件享受50%优惠开放,低收入人群、学生凭证件享受40%优惠开放。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政府购买的小型足球场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场地出入口显著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场地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须知、管理单位、负责人、投诉电话等相关管理信息,并报所在区体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小型足球场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进行维修;开放期间应当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职责,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机制,组织社区居民有序开展小型、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赛事与活动。有条件的业主应当通过联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群众通”)的形式,提供预约缴费、信息发布、平台互动、动态资讯、公益活动、赛事组织等全方位信息服务,提升小型足球场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小型足球场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可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各区小型足球场地建设、维护等一次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可以出资建设小型足球场,出资方式包括单独出资、部分出资或者与政府共同出资。区体育部门、业主单位、社会企业等组织应当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按照出资比例、土地权属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小型足球场向社会开放,可按照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广州市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公益性开放所需运营成本由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区体育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体育局报告规划选址、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竣工时间等工作情况。市体育局应当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区将小型足球场地建设情况纳入广州市群众体育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如有变化或者失效,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